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積極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及有關調解工作會議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調解是法治政府建設、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有關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勸導、說服、教育等方式,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形成共識,從而化解爭議和糾紛的活動。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實現矛盾不上交,對推動建設法治政府,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成立行政調解組織的形式及人員構成
按照“各級政府負總責、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指導、各職能部門為設立主體”的總要求,各單位在成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的基礎上,要規范成立行政調解組織。
(一)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各行政機關根據職能要求并結合實際工作在本單位內依托法制股室等內設機構設立行政調解組織。名稱原則上統一為“行政單位名稱(全稱)+行政調解委員會”。二是政府主導成立或相關行政機關聯合成立的調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糾紛解決中心。名稱原則上為“區域+糾紛名稱+多元調處中心”。
(二)人員構成。行政部門設立行政調解委員會的,主任原則上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單位分管領導擔任,成員主要由單位相關業務股室負責人或業務骨干擔任;政府主導成立或相關行政機關聯合成立的調解中心或者多元化糾紛解決中心,人員主要由行政機關公職人員組成,可以聘請律師、退休干部、“兩代表一委員”等熱心調解事業的有關人員擔任專兼職調解員,協助參與化解矛盾糾紛。
三、行政調解的范圍、原則和程序
(一)范圍
主要有兩類: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二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商事糾紛。
行政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以下糾紛進行調解:
1.治安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2.消費者權益糾紛;
3.醫療糾紛;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權屬、礦業權糾紛,林權、水事糾紛;
5.環境污染糾紛;
6.知識產權糾紛;
7.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權益糾紛;
8.計量糾紛;
9.物業權益糾紛;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適用行政調解的行政爭議或其他糾紛。
行政部門對具有以下情形的糾紛不予受理:
1.一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
2.已申請行政復議,并已作出復議決定的;
3.已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裁判并生效的;
4.已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決定并已生效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適用行政調解的。
(二)原則
1.自愿原則。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調解不得收費。
2.合法原則。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平等原則。應當尊重爭議各方表達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平等地協商解決糾紛。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公正原則。在調解時應該堅持中立和公道。
5.便捷原則。應當以簡便、快捷、高效,采取靈活多樣而又誠信、規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糾紛。
6.注重效果原則。注重實際效果,對調解不成的,及時引導納入其他法治軌道妥善解決。
7.主動原則。對職權管轄范圍內出現的糾紛,適宜調解的,應積極主動進行調解。
(三)程序
行政部門要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原則上按照受理、調查、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履行等五個程序組織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1.受理。接到當事人申請后,行政單位要認真進行審查,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復議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要積極運用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糾紛。
2.調查。要根據雙方的爭議進行必要的調查,要運用宣傳政策法規、說服教育、協調疏導等方式方法,行政單位要充分利用依據職權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等時機,積極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利害關系,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
3.調解。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沖突。一是要堅持法、理、情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導工作,循循善誘,使雙方互諒互讓;三是要注意調解的藝術和方法,體現調解人性化的要求。
4.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行政糾紛事由、調解事項、事實、調解結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要加蓋調解機構印章。
5.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后,要督促各方當事人積極履行,涉及的行政部門依照協議書內容辦理相關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調解范圍、原則和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工作措施
(一)明確任務。各單位要成立行政調解組織,特別是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建、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管理、發改、市場監管等單位要第一時間成立行政調解組織。要按照《石臺縣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整治活動方案》()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全面開展排查“見底”,積極主動運用行政手段參與調解“清零”。
(二)建章立制。各調解組織要建立健全首問責任、案件統計、考核評估、臺賬管理、信息宣傳等各項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制定具體的工作細則或規程,明確糾紛調解范圍,全面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范、有序,切實維護好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銜接聯動。要加強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聯動,行政調解組織可以邀請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調解,或者委托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適宜用人民調解方式調解的涉及民事部分的糾紛。在全縣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整治活動期間,每月1日、15日報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登記表》至縣司法局,由司法局匯總報縣委政法委。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有可能激化、引發個人極端案(事)件的糾紛,第一時間報告屬地黨委政府及公安機關,采取防范化解措施。
(四)嚴格獎懲。要將行政調解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并列入平安建設考評項目內容,嚴格落實行政調解工作責任制。對行政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適時進行表揚,對組織領導不力,行政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的,要予以問責。
(五)宣傳培訓。要采取多種方式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宣傳活動,提高社會知曉度,最大程度減少行政部門訴累。要定期組織開展內部培訓,提升自身行政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登記表
石臺縣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登記表
報送單位: 報送時間: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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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事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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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屬地
(具體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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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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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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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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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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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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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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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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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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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矛盾糾紛類型按照調解方式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
2.責任單位涉及多部門的,請依次填寫牽頭單位、協辦單位;
3.重點或苗頭性矛盾糾紛請予備注。